误区三:事实不清,武断仲裁。秘书在没搞清事实和整个情况之前,就主观臆断,随意下结论,分不清矛盾的性质,不能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利益冲突还是观点分歧,是误会还是感情纠葛,不能对症下药,糊涂官判糊涂案,结果弄巧成拙,激化矛盾。
误区四:直接介入,充当“裁判员”。秘书在协调部门矛盾,尤其是进行现场协调时,往往不能保持自己的“超脱”地位,直接介入矛盾双方,就事论事,具体表态。对秘书来说,协调本身就是一种深入的探索。如果只是简单地充当“裁判员”的角色,也就往往抓不住问题的本质,掌握不了事物的规律,结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误区五:协商调解与指令制约相对立。秘书的协调具有协商调解与指令约束性双重职能,有些秘书不能深刻地领悟二者的统一,将其截然分开、完全对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根据不同的协调环境、协调客体,采取适宜的协调方法,综合运用两种协调职能,也就收不到良好的协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