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魏二十七 ◇ 军士亡勿罪妻子启
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已,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魏志·高柔传》)
卷二十七·魏二十七 ◇ 管长教还引去吏
昔邴吉临政,吏尝有非,犹尚容之。况此诸吏,于吾未有失乎!其召复之,咸还皆自励,咸为佳吏。(《魏志·高柔传》)
卷二十七·魏二十七 ◇ 丞相理曹掾令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魏志·高柔传》)
卷二十七·魏二十七 ◇ 与妇书
今致玳瑁梳一枚。(《艺文类聚》八十四,《御览》七百十四,八百七。金钅贯一双。《御览》七百十八。)
卷二十七·魏二十七 ◎ 孙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