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至2016 年1 月15 日。
一审庭审中,嘉易烤公司主张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作为本案要求保护的范围。经比对,嘉易烤公司认为除了开关位置的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记载的保护范围,而开关位置的变化是业内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解决的,属于等同特征。
两原审被告对比对结果不持异议。
另查明,嘉易烤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00 元,代理服务费81000 元。
3.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8 月12 日作出(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 号民事判决:一、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980000002.8 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金仕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损失150000 元(含嘉易烤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天猫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金仕德公司赔偿金额的5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嘉易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天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11 月17日作出(2015)浙知终字第18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