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开放化的趋势导致承担教师培养机构较为多元,除了师范院校外,还有综合大学/学院、理工大学/学院,、农业大学、体育院校、艺术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等。随着这些院校就业趋势的整体下滑以及教师职业吸引力的增强,它们也纷纷抢占教师教育领域。这些院校在软硬件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方面不具备教师教育资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导致这些不具备培养能力的院校涌入到教师教育队伍中,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教师教育质量的低下。
第三,僵化的科层式教师教育管理体系与逐渐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不适应。
从之前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教师教育管理体系是深深嵌套在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下的,这其实是政府职能过度扩张的表现,从而导致了教师教育管理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首先,政府职能的过渡扩张导致了政事不分与政事一体化,进而导致了教师教育机构行政化而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从而使政府直接控制、管理教师教育机构的行为“合法化”,教师教育机构丧失其应有的办学自主权,制约了发展的活力。其次,政府职能的过度扩张导致政府成为教师教育机构的唯一举办主体,整个教师教育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封闭性,这使得教师教育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延缓了教师教育的发展过程。这与我国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的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要求相违背。再次,政府职能的过度扩张造成政府履行管理教师教育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以及人治的方式来实现,教师教育的法治建设严重滞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主要是以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指导,以政府部门的指示来指导教师教育机构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直到今天,用来规范教师教育机构发展和运作的教师教育条例仍然没有出台,这种立法的滞后使教师教育的发展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教师教育发展缺乏明确而清晰的政策导向。与此同时,在管理实践中,政府部门特别是直接管理教师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往往按照管理行政机关的模式来管理教师教育机构,因此教育行政管理者的好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师教育机构的发展。以我国去年所颁布的两项教师教育标准为例,《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是在《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小学、中学)》之前所颁布的,出现了逻辑上的本末倒置,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具有任意性和无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