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了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同时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不是只在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一天才做,建议对此作修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国家安全宣传教育问题在本法第七十六条中作了规定,据此建议将这一句移至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十六条)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规定了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海外军事行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国际安全合作的深化和国家利益的拓展,我国实施了包括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灾难救援、海上护航等海外军事行动,为世界和平和国际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建议在此把这些海外军事行动具体列出来。也有的委员提出对这一表述可再作推敲。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同中央国安办和军地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将这一条中“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海外军事行动”修改为“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