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生命只“应该”在生命位于生命价值系列中的更高位置时,并在能自由支配有用事物的程度上制造有用事物,享受惬意事物。
但是,现代道德不仅从一种关系上,而且从整个系列的关系上推翻了这一自在地有效的价值序列,使其朝反面转化。[8]
(a)有用的和惬意的
一切可有意义地称为“有用的”东西,都只成了产生舒服的手段。惬意事物是基本价值,有用事物是导出价值。只要文明在产生有用事物,该文明的意义,每一使用这一文明的意义,就是享用惬意事物。所以,有用事物的最终价值也由它们的占有者的享受能力来决定。生产这些事物的劳动倘若使享受能力降低,则是不“值得”的。能够、且必须使享受从属于更高的价值,从属于与生命相关的价值,从属于精神文化价值,从属于“神圣事物”;将享受从属于使用是荒谬之举,因为这意味着使目的从属于手段。[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