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适时出台法律,将扩大就业战略纳入依法治国的发展轨道。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由国家立法来加以推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不仅如此,该法更是明确将扩大就业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就业促进法》。在中央颁布法律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连同其他政府部门,就贯彻落实法律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三,实施扩大就业的积极财政政策,配合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金,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二是根据2007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专项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三是出台专项支持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四是根据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特点,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不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如2004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推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另外,财政部门还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加强了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