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施蒂纳否定道,这种人类观“虽然表达出了每个人内在的共同性……但它不是对‘每个人’的表达”。并且,关于共同体一般,他将其作为对个人的“特殊性”的压抑而进行了批判。这在批判内在共同性的角度上与马克思一样,但是,施蒂纳不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将个人与其特殊性对调,因此不得不说其视角和马克思完全不同。所以,对施蒂纳而言最重要的是不管是谁,每个人都“完全的发展和贯彻自己”[11]。为此,不要说国家利益,就连“人类一般的利益关心”也不能强加给个人。然而,概念正是由于其一般性所以无法表现人的特殊性。这样一来,个人就应该通过名词而非概念来表现为唯一者。
那么,个人的特殊性是什么呢?这种特殊性意味着“自己的世界之外的世界里不存在其他活着的人”。也就是说,施蒂纳所谓的特殊性,不是万人共通的感性世界或者精神世界本身的存在状态,而是每个人特有的关联方式,特别是每个人特有的赋予价值方法。所以,这种特殊性的主体是给予它们价值的个人意志。无论是不是自觉,正是“价值物是由于你的赋予价值才有价值”[12]。因此,它是作为个人特有物的“所有”[13]。
这种赋予价值的特殊性,只有当清楚地自觉到“任何事情都没有其本身的、或者‘绝对的’价值,只能从我的内部去寻求”时,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费尔巴哈在反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时提出的“人的本质去共同体内部寻找”这一“共同人”立场[14],虽然是通过他特有的赋予价值而成立的,但也必须被否定。[15]这是因为在共同体中,相反,为了理念的“秩序感觉而失去了自己的特有意志”[16]。进而,人这一概念也必须被批判:“那个‘人’的述语和〔你〕这个主语有关,真没有省略主体性吗?”[17]这也一样适用于马克思他们所谓的“类的存在”[18]或者“类的人”[19]。施蒂纳所说的主体性是“无常的个别的自我”[20]即拥有“瞬间的人”的主体性,它必须是在打破日常的、惰性的赋予价值的“瞬间”时发挥的主体性。施蒂纳说道,“如果说你今天追求的利益是神圣的,你明天就会成为它的奴隶”[21],他把固定的赋予价值看作是主体性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