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周、隋三朝之制,大略相沿,皆见《隋志》。
授田者丁租岁输粟二石。
庸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绢三尺。
调随乡所出,岁输绫绢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输绫绢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唐制: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男十八以上者人一顷。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有事加役二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岭南诸州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八斗,下六斗。夷僚之户半输。
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五,下免。内附经二年,上户丁羊二口,次一,下三户一。
水旱虫蝗,十损四以上免租,六以上免租调,七以上课役皆免。
《文献通考》征科之数,依《通典》、《唐会要》所载,《陆宣公奏议》、《通鉴》同。《新唐书·食货志》:凡授田者,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疑太重,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