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李格梅与原告李维祥系姐弟关系。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李圣云、母周桂香共同生活。当时,李圣云家庭取得了6.68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李格梅、李维祥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至1995 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李圣云家庭原有6.68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李维祥家庭取得了1.8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格梅家庭取得了3.3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圣云家庭取得了1.5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1998 年2 月,李圣云将其承包的1.54 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芮国宁经营,流转协议由李格梅代签。2004 年11 月3 日和2005 年4 月4 日,李圣云、周桂香夫妇相继去世。此后,李圣云家庭原承包的1.54 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李格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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