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两个正义原则有一确定的优势,各方不仅可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而且他们确信自己抵制了最坏的结果,他们在他们的生活过程中没有任何这样的危险:必须为了别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而默认对自己自由的损害,这种默认是他们在实际的环境里可能承受不了的一项负担。的确,我们会怀疑那种超越了人性的接受能力的契约是否能在完全的信任中达成。各方怎么可能知道,或相当确信他们能维持这样一种契约呢?他们肯定不能把他们的信心建立在道德心理学的一般知识上。诚然,任何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都可能要求某些人做出一种很大的牺牲。那些显然不正义的制度(即那些按照没有任何资格被接受的原则建立的制度)的受益人可能会觉得很难使自己调和于那种必将做出的改变。但在这种情况中,他们将知道他们无论如何不可能坚持他们的地位。如果有一个人以自己的自由和实质利益来打赌,希望功利原则的采用可能保证给他一种较大的福利,那么他可能有被他的承诺约束的困难。他定会提醒自己还有两个正义原则可供他选择。如果所有可能的候选对象都涉及类似的冒险,承诺的强度问题就必须放弃。但情况并非如此,从这方面判断,两个原则看来占有明显的优势。
我的第二个考虑要诉诸公开性的条件和对契约的限制条件。我将通过心理的稳定性问题来提出这一论证。前面我讲到:一种正义观能够自我支持是人们赞成它的一个有力证据。当社会的基本结构众所周知地在一个长时期里满足了它的原则的时候,那些属于这一社会的人们就倾向于发展起这样一种愿望:他们要按照这些原则行动,在体现它们的制度中履行他们的职责。当一种正义观通过社会体系的实现得到了公开承认,并由此带来了相应的正义感时,这种正义感是稳定的。当然,这种情况是否会发生主要依赖于道德心理学的法则和人类动机的有效性。我将在第75~第77节中讨论这些问题。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功利原则比两个正义原则更为要求一种与别人利益的认同。既然这种认同是困难的,那么,对此要求较少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一种较稳固的观念。当两个正义原则被满足时,每个人的自由都得到保证,并有一种差别原则所确定的使每个人都从社会合作中获利的意义。因此,我们能够按照这样一条心理学法则——人们倾向于热爱、珍惜和支持所有肯定他们自己的善的东西——来解释对社会体系以及它所满足的原则的接受。既然每个人的利益都被肯定,所有人就都培养起坚持这一体系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