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贫困地区要有必要的财政扶持,但必须善于使用,纠正单纯救济观点。山区要认真重视发展林业、畜牧业、加工业、采矿业及其他多种经营,建立合理的生产结构,密切同城市和平原地区经济的联系,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纠正依赖思想。
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突出重点, 目前应集中力量解决十几个连片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经过调查论证,综合研究,确定具体措施, 逐项予以落实。国家用于贫困地区的资金和物资, 不能采取“撒胡椒面”的办法平均使用,更要严禁挪作他用。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
对贫困地区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实行比一般地区更灵活、更开放的政策,彻底纠正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给贫困地区农牧民以更大的经营主动权。
(一)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由群众自主选择最适宜的经营形式。有些地方,有些生产项目群众愿意进行个体经营,应当允许。
(二)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三十年。允许转让承包权。
(三)牲畜可分到户或作价归户,私有私养,允许自宰自售。
(四)草山草坡应分包到户,由户长期使用。
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疏林地可划作自留山,由社员长期经营,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产品自主处理,可以折价有偿转让,允许卖“活立木”。不便归户经营的远山、瘦山,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种树种草,收益按股分红。荒山多的地方,可以独户或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不少于五十年;还可包给平原地区的群众经营,收入按比例分成。集体林场可以折价作股办林业合作社,按股分红;也可以联户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