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下一运动员既可选择自己击球,也可以要求犯规方在停球位置重击一次。
②下一个运动员可要求裁判员将所有球放回犯规前所在位置,让犯规方由该处再击一次。
③在连续宣布为空杆后,若仍发生上述情况,则任何关于可能将本盘比赛被判输给对方的警告,仍将有效。
(5)所有其他空杆应依照裁判员的判断宣布。
(6)发生一次空杆并且被下一个运动员要求将主球放回原位以后,任何被扰动的目标球应保留其现状,除非裁判员认为犯规运动员将要因此而受益。在后者情况下,任何一个或所有被扰动的球,可在裁判员的认可下放回原位。但无论哪种情况,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应被放于置球点上,或放回原来适当的位置上。
(7)在一次空杆后,当任何球被放回原位时,犯规方或下一个运动员都可被征询对该球位置的意见,此后裁判员的决定才算最终结束。
(8)当在征询意见时,无论哪个运动员若触碰了处于局中球状态下的任何球,则他应被当作击球运动员受处罚。原有比赛次序不变。如有必要,被触动的球应由裁判员放回到他认可的位置上,即使该球已被裁判员拾起的情况下,也不允许触碰。
(9)非犯规方有权询问,若裁判员打算将主球以外的其他球放回原位,是否要求主球从原始位置上击球,裁判员应予以说明其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