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路温舒传》:“编以为牒。”师古曰:“小简曰牒。”
是毕与简等,牒与札等,而札牒更小于简毕也。
其大者则曰方、曰策。《孟子》曰:“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中庸》曰:“文武之道,布在方策。”蔡邕《独断》云:“策者,简也。单执一札,谓之为简;连编诸简,谓之为策。”
凡书字有多有少,一行可尽者,书之于简;数行可尽者,书之于方;方所不容者,乃书于策。又,杜预《左氏序》:“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孔疏云:“策者,册也,连编于简为之。”
按:《仪礼·聘礼》云:“不及百名书于方。”郑玄云:“方,板也。”是方广于简,字在简多不能容,乃书于方板上;方复不能容,乃接书于简;简多,按次序连编之,乃名为策。策者,一文而联多简之总名,非策更大于方也。汉魏时校订古书,常有脱简、错简诸事。
脱者,于策中少一简;错者,倒置策简之先后也。
故夫今日可以纸为者古无不以竹木——契券《周礼·质人》:“凡买者质剂焉。”郑注:“质,剂券也。”
疏:“古未有纸,故以札书。”《汉书·高帝纪》:“此两家常折券弃负。”师古曰:“以简牍为契券,既不征索,故折毁之。”
是契券皆以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