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对方当时的车速是多少?”
“我认为到了180kph以上。”
“这完全被告人的个人猜测!警方在调查处理事故车辆后并没有受害人超速的定论!”公诉人断然反对。
“正常驾驶时,驾驶人的反应速度一般是0.3到1秒,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大概为0.75秒,我当时的车速是80kph,远光灯的最远距离是120米,但我直到他出现在我视线里才发现他,这说明他的速度至少要在180kph才会这样突然。”钱清昊道。
也就是说,受害人不超速达不到突然出现而不被发现的效果。
公诉人道:“你说的这些没有证据。”
钱清昊很是遗憾地叹了口气,“是啊,我的行车记录仪坏掉了,不然问题就简单了。”
审判长眉心几不可察地拢了拢。
如果被告人所言属实,那么警方就作假了,责任认定书存在漏洞。只是,这只是被告人单方面的证词,没有佐证无法否定责任认定书中的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