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未成年工,应在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而且还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同时按照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的未成年工劳动范围安排工作。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