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 到5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