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交通标准》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依据。按照标准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在具体实践中,伤者要获得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事情:
选择恰当的鉴定方式
一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在起诉之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于已经知道了伤残等级,受害人可以大体了解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二是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比较容易。但缺点是,在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对方很有可能不服,一旦要求重新鉴定,法院极有可能有会决定重新鉴定,如果这样,当事人之前自行委托鉴定所花的鉴定费只能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