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大学就上述四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1. 证据1 不是新证据,且未经盖章,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2. 证据2 是一审开庭之前即已存在的证据,应于一审期间提交,故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该报告没有委托单位,报告编写单位奥沃公司不具备技术成果鉴定资质,部分报告编写人员与钦州锐丰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报告编写人员系在未看到北航大学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相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即凭想象对该技术做出了评价。根据现有技术,1400 ~ 1450 度即可以出现块铁,报告称要1800 度才能实现熔化,是错误的。3. 证据3 本身不构成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该答辩意见是北航大学在一审庭审前所提交,经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北航大学的意见已有所变化,不应再以该意见为准。4. 证据4 本身也不构成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北航大学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鉴定包含了检测鉴定和会议鉴定。在会议鉴定之前,两米炉试验的产品已经交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且有相关检测结果和报告。关于何种情况需要现场测试的问题,有相关规定。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无法进行现场测试,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鉴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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