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曼特在当晚七时左右,就到阿马夏夫人的家去,他携带一只长约五十公分的铁具,在死者脸上猛打数次,接着又将自己的裤带缚绑着她的头,并从房中偷走一百五十磅的现金与一颗钻石逃走。
此外,他为了隐藏自己的罪行,而准备放火烧掉阿马夏夫人的家屋,九时左右又回到这间房子来,他用油灯将室内衣橱上放的书本、纸张和衣服等搜集一块儿,而后想引火烧掉房子。一小时之后,由于房屋后面那条路上来了一辆货车,因为震动太大,使衣橱上的油灯好像要掉下来的样子,他事先知道这间房屋的地基会摇动,货车通过之际,房屋一定会动摇。总之,三小时以后,这间房子果然由于火灾而被烧得光光。虽然消防车急着赶来,但终不能制止火势。
当然,卡曼特很快地被逮捕了,而且也招供了经过。不过,法庭却认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判他无罪。
问题在于上述的强盗,杀人与放火的犯人,到底是否为卡曼特的呢?因存在这个案件上面,被告卡曼特并没有留下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指纹,及其他客观证据。同时,从状况这一点来看,也不大能确认卡曼特就是犯人。案件发生之后的卡曼特,在逮捕之前,也不曾表现任何异常的态度或言语,这是从他的朋友及许多其他证言里获悉的。不但如此,案件发生的次日,他还曾到伦敦去玩,如果他从伦敦回到曼彻斯特的话,他不但了解形将接受刑警的调查,并且也很希望确认赴曼彻斯特的事实,勿宁说,他甚至也想到对被告有利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