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三史诏的要求,脱脱等人制定了《三史凡例》[44]。《三史凡例》共有5条,文不长,照录如下,以见其用例之义:
——帝纪:三国(指辽、金、宋三个皇朝——引者)各史书法,准《史记》、《西汉书》、《新唐书》。各国称号等事,准《南·北史》。
——志:各史所载,取其重者作志。
——表:表与志同。
——列传:后妃,宗室,外戚,群臣,杂传。人臣有大功者,虽父子各传。余以类相从,或数人共一传。三国所书事有与本朝相关涉者,当禀。金、宋死节之臣,皆合立传,不须避忌。其余该载不尽,从总裁官与修史官临文详议。
——疑事传疑,信事传信,准《春秋》。
其中,第一条是回答了几十年中所争论的“正统”问题。第二、三条是关于志、表的原则。第四条是指出了列传的范围及撰写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最后一条提出了遵循撰写信史的传统。3部正史的编写,只用了135个字的凡例作为遵循的准则,这篇《三史凡例》称得上是一篇言简意赅的文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