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马提诺对直觉论的修正是很特别的。他说,我们相信,关于知觉能力的简明证据,就在知觉的对象和知觉本身之中。“这种双重的确信在于这个公理:我们作为诚实的人,必须承认我们的知觉能力的直接存在,若没有它们,精神就完全不可能活动了,因而这些先决条件具有最高的确实性。”我们的道德心理学,有这一点也就足够了。假使说知觉是它的对象的向导,良心指示的是义务。[38]
我们有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即要求表示赞成和反对,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判断。我们判断人而不是物。我们总是评价行动的内部根源[39],所以,我们首先判断自己,然后才是判断别人。假如别人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动机不曾为我们的内部经验所熟悉,我们就不可能判断他们的行动。反之,如果一个动机还仅仅存在于意识之中,我们也不可能对它进行判断。许多个内心原则的存在,是进行道德判断必不可少的条件。[40]必须有某些冲动(而且是不一致的冲动)存在,否则道德意识就要停止活动了。一旦这个条件具备,“我们就感觉到冲动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不只是强度或性质的差别(例如强烈和柔和、红色和苦味),而是需要用相当不同的方式来表示,比如说:这个冲动比其他的地位要高一些,要更有价值一些,对我们来说,它较之其他的冲动显然要合乎正义,等等。这样一种领悟,决非那种我们能够予以解释的间接的发觉,而是直接地融合在对原则本身的经验之中——是一种与经验同时出现不可分离的启示”[41]。马提诺这种观点很特别,是不可能进行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