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一方面,把德国古典哲学的遗产归结为黑格尔的辩证法,虽然极大地突出了辩证法在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5],但与此同时,也潜伏着另一种危险,即使哲学的内涵窄化,从而也必定会导致德国古典哲学遗产的内涵的窄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实证科学的新发展时指出:“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16]在《出路》中,他进一步阐发了这一观点:“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17]显而易见,如果哲学被归结为逻辑和辩证法,那么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关于人、市民社会、实践、异化、历史意识、自由等问题又放到什么地方去讨论呢?难道它们不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倒是实证科学研究的对象?显然,把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哲学运动理解为单纯思维或纯粹思想的辩证运动,必定会导致德国古典哲学遗产内涵的窄化。另一方面,把辩证法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抽取出来并抽象地加以讨论,也必定会导致辩证法与其真正的载体之间的分离。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合理的辩证法既不应当以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作为自己的载体,也不应当以费尔巴哈式的、抽象的、与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相分离的物质或自然界作为自己的载体。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已经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18]在马克思看来,不应该抽象地谈论辩证法,而始终应该把从事劳动的现实的人作为辩证法的载体。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辩证法都应该与现实的人这个社会历史的载体一起被叙述出来。总之,辩证法的合理的存在形态就是社会历史辩证法。否则,它就有可能失去自己的根基,蜕变为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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