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女儿的人家,即使在父系社会中,却不会发生上述的纠纷了。这时还是要求偏重的一贯性,实际上已没有意义。当然,一旦确立了一贯性之后,实行的人已不再考虑到实行的原因,可以谓求一贯性而一贯了。若是遵守一贯性并不发生其他困难,固然没有不遵守的必要。可是在这里,遵守的结果使实行者在感情上发生冲突。为什么要剥夺自己女儿的继承权而把自己一生辛苦所得到的地位和财产送给并不是自己所生的孩子呢?这问题一发生之后,单系偏重的一贯性也不易维持了。同时,依我的分析,事实上也已经没有遵守这一贯性的必要,所以社会在这方面自没有坚持这原则的理由。
放弃这一贯性最极端的例子是我曾调查过的花蓝瑶。在瑶民中,我已提到过,因为他们土地的狭小,人口有严格的限制,每家只留两个孩子。人口数目要加以限制是容易做得到的,可是所留的两个孩子的性别却没有控制的可能。因之,很可能两个都是男的,或两个都是女的。我虽不知道他们在被赶到山谷里之前的情形是怎样,以目前说,他们男的和女的都可以嫁或赘出去,都可以娶或赘进来,没有分别。只是在一男一女的人家则都是以女的嫁出去,留着男的在家娶媳妇,留一点偏重于父系的痕迹。男女都可以嫁娶,才能使每家每代都有一对夫妇。人口不增加,土地分配也可以维持不变。但结果却使母系和父系同时分别在各家通行了。若是我们根据一男一女的人家留男嫁女的通则,作为父系的表示,则可说这社会中因继绝的原因,尽量实行了临时改系的办法,推行了入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