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定,规定于第11章其他重大事项第10节破产中。
[5] S*ST兰宝(000631)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进入破产程序,2007年11月16日被法院裁定重整。其半年度报告本应在2007年8月29日披露,但是当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破产及重组事宜没有实质性进展,且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因此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之后,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发布了中期报告。2008年2月2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通知,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7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参见林喆:《未按时披露中报S*ST兰宝(000631)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载《中国证券报》,2008-02-28。
[6]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以下信息:1)在公司主动申请重整的情况下,报告并披露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提交申请的时间;2)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报告并披露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