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要聚焦于本职工作,我们要坚持三权分立的干部监察制度,否定、弹劾不是目的,而是威慑,使干部既可以自由地工作,又不越轨。
——摘自:任正非2010年新年献词
这一节主要介绍华为公司“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
任正非指出:“我们要熟悉使用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干部管理制度,以保证建议权与建议否决权、评议权与审核权、否决权与弹劾权三权分立的制衡制度的实施。”分权制衡是授权的前提条件。分权制衡应遵循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均衡的基本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兼顾运作效率。
根据华为公司2006年第230号文件《公司实体组织行政管理团队设立与运作管理规定》:内部各类组织在干部任用和员工评议、激励上的分权制衡,原则上应根据该类组织在公司内不同的功能定位和应负责任予以确定。总体来说,干部体系要三权分立,行政主管有提名权,干部和人力资源部有评议权,党委有弹劾权。其中:
第一,代表公司全流程运作要求、全局性经营利益和长期发展的组织应具有否决权和弹劾权。第二,促进公司成长过程中能力建设与提升的组织具有评议权。第三,负责日常实际运作和员工、干部直接管辖的组织具有建议权。第四,属于矩阵管理(包括在跨部门委员会中担任成员)的员工,其所属的相关管理部门在相关建议阶段具有建议否决权。特别针对属于矩阵管理的干部进行任用推荐时,实际管理部门与其所属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互有建议权与建议否决权,但同一部门针对同一事件不可同时拥有这两个权力。第五,代表日常行政管辖的上级组织具有审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