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可以“怨”。什么是“怨”?《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注:“《诗》有君政不善则讽刺之,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可以怨刺上政。”朱熹注则说:“怨而不怒。”这两人的解释无疑都是有根据的,可以结合起来看。这样,“怨”就包括了两点:第一,怨作为对不良政治的批判,是诗的重要功能,“苛政猛于虎”,对不好的政治就是要批判,而且言之者无罪,闻之者则有所戒惧,这才符合“仁”学的根本目标;第二,怨作为下层百姓手中的武器,又不能运用过分,要适可而止,怨可以,但要“怨而不怒”,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是孔子的立场所决定的,孔子的学说是治理社会、组织社会的学说,不是推翻社会的哲学,这反映到诗上面,就要求判批社会政治也要符合分寸,不能把社会搞乱。当然,在后来的诗学发展中,已经把“怨”的内容大大扩大到对现实一切不合理事物的批判。可以说,“怨”概括了诗的批判现实的作用。
从心理学的视野来看,“兴”是开发情感力量,“观”是开发认识力量,“群”是加强人们之间的沟通能力,“怨”是通过批判社会舒泄人们心中的愤懑,是舒泄能力。“兴、观、群、怨”恰好是四种力量,这四种力量涵盖了人的“知、情、意”基本心理功能。孔子当年这种对诗的功能的系统概括,对今天而言,仍然是有重要参考价值和理论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