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七年敕
庆历修司路州县敕
在编敕外
嘉祐七年敕视庆历敕
所增之数
大辟之属
一七
六〇
流之属
三四
五〇
徒之属
一〇六
一〇五
六一
杖之属
二五八
一六八
七三
笞之属
七六
三八
配隶之属
六三
八一
三〇
大辟而下奏听旨者
七一
六四
四六
辽刑法有死、杖、徒、流四等,盖亦取法于中原。其旧制不可考。《辽史·刑法志》云:“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一归于重,欲闲民使不为变,盖本无定制也。其可考见者,如亲王有罪,或投诸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杀之;逆父母者视此;犯上者以熟铁椎摏其口杀之。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肢]解诸刑,均可见其用刑之酷。厥后穆宗淫刑以逞,卒亡其躯。天祚赏罚无章,终覆其国。虽曰其君之无道,未始非其部族之旧习有以启之也。神册六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是为契丹定法之始。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道宗清宁六年,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而国法不可异施,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不合者,别存之。存否以《律令》为准,盖用汉法以改旧法也。契丹、汉人相殴至死,其法本轻重不均,圣宗时乃等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