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所有对象都存在着互为因果的这种可能,那么如果制订某些通则,让我们凭其明白它们何时的确是那样的,那有可能是合适的。
1.原因与结果在空间与时间上必定是相互接近的。
2.原因一定先于结果。
3.原因与结果间必定有种恒常的结合。构建因果关系的主要在于这种性质。
4.相同的原因总是产生相同的结果,相同结果也总是只能发生于相同的原因。这个原则是我们从经验得来的,它是我们大多数哲学推理的根源。因为当我们借助那些清晰的实验得出某种现象的原因或者结果时,我们已经对于从最初关系的观念得到的那种恒常重复迫不及待,于是我们立即将我们的观察放在了那些同类的现象上。
5.依赖于这个原则的还有另外一个原则,即当若干各不相同的对象形成的结果相同时,那必然是借助了我们已经得出的它的某种共同性质。既然相似的结果涵摄相似的原因,因此我们一定要将那种原因作用列在我们所发现的相类似的那个条件里。
6.下面的这个原则建立于相同的基础。相似的两个对象在结果上的差别,一定来自它们相差异的那一点。既然相似的原因总能产生出相似的结果,那如果我们在某些例子中得不到我们的预测结果,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不规则性来自原因中的某种差异。
7.当某个对象随自身原因的变化而变化时,那么这个对象就可以被视为复合的结果,是从原因中的那些不同部分引起的那些不同结果联合而成。人们在此假设,原因某个部分的存在与否总是伴随结果中某个相应部分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这种恒常的结合足以说明一个部分是另外一个部分产生的原因。但我们一定不能仅通过少数的几个实验就推得这样的一个结论。比如某种程度的热能给人带来快乐;假如你减少了那种热,快乐当然也就减少了;但并不能据此就推断说,假如这种热的增加量超出了某种限度,快乐还会继续增加;或许我们会发现,快乐已经变成了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