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借助网络迅速传播的特点个人私密的信息会被迅速传播,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在广为人知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中,两家网站被判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更是进一步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特定身份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种身份权利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通常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比如由于夫妻矛盾,一方老人擅自将孩子带走并且拒绝父亲或母亲的探望,以及离婚夫妻中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孩子都是侵犯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被拒绝的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媒体报道的“婚后20年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丈夫盛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正是侵害了一个人作为父亲应有的身份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丈夫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所以,抚养费用应由妻子全部承担并返还。但在这个案子中法院并没有对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全部支持,而是将其酌定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