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伦理学的方法》第6版,第1卷,第3章,§1。
[2]同上书,第4章,§1。
节选自[英]摩尔:《伦理学原理》,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长河译。
[1] 指“善的”这个概念。——译者注。本书脚注均为译者注,以下不一一注明。
[2] 现代物理学证明:1.关于存在以太媒质的假设与实验事实不符,因而不能成立;2.光是电磁波,而不是所谓以太波。
[3] 摩尔认为,大家一致的意见是真理的准绳。参见本书第45节。(这里所说的“本书”指原中译本,注释性文字中所说的“本书”章节序码、页码等均指原中译本或原外文版的章节序码、页码。)
[4] 诺亚·韦伯斯特(1758—1843),美国词典编纂家。
[5] 这三个外文字分别是德文的、法文的和希腊文的“善的”。
[6] 又译“密尔”。
[7] 摩尔意指:会陷于自然主义的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