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实务总结
当庭宣判的价值主要在于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实现公平正义,但保证案件质量仍然是第一位的。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存在争议是合议庭决定是否当庭宣判的首要考虑因素。本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华冶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东投公司是否属于债务加入;涉案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合议庭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均有明确规定,华冶公司债务加入的证据亦明显欠缺。涉案工程自2010年11 月开工,至2013 年11 月完工,再至华冶公司2014 年10 月提起本案诉讼,历时多年,巨额欠付工程款一直未得到清偿,当事人盼望二审尽快结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当庭宣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