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成立】国际联盟最大的成就莫过于国际法院的成立。国际法院的条例在1920年的议事会上通过,次年由各成员国批准后施行,当时加入的国家有二十八个,1922年1月在荷兰的海牙第一次开庭。法院设法官十五人,规定由道德高尚、精通法律的法学家来担任。其名单先由从前设立在海牙的公断法院中的各国代表拟定,再由联盟理事会及议事会在其中选举出来。联盟成员国在公断法院中没有代表的,可由该国政府组织委员会来决定。法官任期九年,可以连任。法院设于海牙,每年自6月15日起开庭一次,到审完案件为止。
【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凡当事国所提出的案件和条约上特别规定的事件均由国际法院管辖。各国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接受与否悉听尊便;不过一旦在附加条件上签字,则下列各项争端应绝对服从于国际法院:(一)条约的解释;(二)国际法上的问题;(三)违反国际条例的事件;(四)违反国际条例后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国际法院与公断法院的比较】设立国际法院来解决争端,开始于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因此有了公断法院的成立。不过当时各国为了表示独立,提案与否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公断法院虽然在海牙的和平宫中设有机关,但是除法官由与会各国选任,以备随时参与审案外,组织极为散漫。此次新设立的国际法院虽然声称和原来的公断法院并行不悖,但有两处很不同的地方:(一)公断法院重在调停,故以事实为主,不免有所迁就;至于国际法院,则重在法律,其判决和意见都以法理为根据。(二)公断法院的法官常常更换,故其工作缺乏连续性;而国际法院的法官则专任法院的事务,长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