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见缪尔赫德:《伦理学纲要》§8;希本(Hibben)《归纳逻辑》(Inductive Logic)第1章;克赖顿(Creighton):《逻辑》(Logic)§49,第59页起;济格瓦尔特(Sigwart):《逻辑》(Logic)第2卷第417页起。下面是从克赖顿的《逻辑》第285页引录的一段:“我们讲过判断构成一个知识体系,但这并不像把一块块石子加起来构成一堆那样——仅仅是把一个个事实相加的过程。不,判断是通过给每个事实以适当位置的方式,把新的事实与它所处理的已知事实结合起来。不同的事实不仅结合在一起,而且它们得到了安排,相互联系起来,组成一个系统。任何一个事实都不允许独自立足,而是必须作为一个较大的事实系统中的一员取得它的地位,必须从这种联系中获得它的价值。自然,仅仅一个判断不可能为大量事实建立这种联系,但每个判断都对这个目标有所贡献,都使某个新的事实与已知事实建立起联系。”
[3] 虽然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也许是第一个在严格的术语意义上使用“伦理学(ethics)”一词的人,但色诺克内特(死于公元前313年),也许还有昔勒尼派也使用过“ethics”一词。参见塞克斯图·恩披里可(Sextus Empiricus):《反数学家论》(Ad.Mathematicos),第7卷第15页;朗茨(Runze):《伦理学》(Ethik),第1页;冯特:《伦理学》,第1编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