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
人身权利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亲权等。
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下,由于学校在进行管理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学校秩序和管理权的重要性,学生在学校中的人身权利往往是受到忽视和限制的。一些教育行政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法律意识淡漠,或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疏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校园的安全管理,致使学生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学生管理中的违法事件、学校事故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问题被频频曝光;同时,学生的人身权利在受到来自学校的侵害后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增强,我国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愈加重视,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学生人身权利保障机制。其中,在学生生命健康权和婚姻自主权保护方面取得的进步尤为显著,展现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学生人身权利的逐步发展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