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质量评价制度
《教育规划纲要》关于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具体规定是:“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分析这一段话,可以发现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二是扩大质量评价参与度,三是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四是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是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改革的制高点。制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呢?对此,《教育规划纲要》给出了明确答案,这就是“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我国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体表现为“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是基本的人才理念。教育质量评价要切实坚持全面发展和人才多样化的价值取向,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具体说,在基础教育阶段,要重点考查学生全面的综合素质,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智力能力、身体素质、心理健康、审美情操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水平。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要重点考查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尤其要重视考察“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