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所谓教育政策,简单地说,就是教育领域中的政策,即党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教育行动准则。
(二)法律
从法学角度讲,法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4]广义的法律等同于“法规”,是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仅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
教育法律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律是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享有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狭义的教育法律则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本书采用广义的教育法律含义。
(三)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政策与法律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政策与法律之间相互支持、功能互补。一项法律通常伴有多项支撑性的配套政策,以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政策也需要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符合法律规范,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然后,政策与法律可以相互转化。一定时期和领域内的政策经过实践的检验,得以完善并稳定下来,可以被提升为法律。反过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为应对某一时期的特定目标和任务,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动建议,也可以衍生出一系列支持该项法律的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前,全国各地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为该法的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该法颁布后,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多项教育政策,以保证分阶段、分区域地贯彻落实该法。由此可见,政策与法律相互支持且可以相互转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