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但对我们而言其意义远在例子之外。欧洲哲学之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显然都是从这样一种观念出发,认为哲学的目的就是要人介入到本质中去。由于他们的哲学在结论中把原初本质规定为一种可能的对象存在和一种认识的可能相关物,所以,他们肯定会认为人在认识中(或在某种具体的认识中)最终是能够介入到本质中的,而且是通过精神的本能行为。因此,他们认为,最高级、最完美的人的存在形式体现在“哲学家”和“智者”身上。正因如此,终其整个哲学研究,他们也未能完成确定哲学本质的行为。即便是他们的上帝观念,对他们来说也只能是一种无限智慧的观点或“无限知识之知识”(亚里士多德语)的观点。
无论对还是不对,基督时代发端伊始,情况有了彻底的改观。根据古代伟人的哲学及其结论,原始本质的内涵被当作是造物主悲切的爱之行为。因为同样前提之下,哲学就其目的而言可以是对源初本质的存在的介入,也可以说本质上就是认识;根据这种实质结果,哲学,尤其是本质上作为认识的哲学,由于事情自身的原因,无法再实现其自律的目标。由于人介入存在,况且,介入的并非对象存在,而是行为存在,所以,人对存在的介入,同样也可以是对这种行为的共同完成,因而并非对对象的认识。其次,假如哲学也想通过认识获得其介入本质的方式,甚至干脆把原初本质当作最初开端,那么,这种介位在人类的位格中心潜入作为全爱行为,即作为包括其本身在内的共同之爱的本质性的源初存在过程中必须一同付诸实现,只要该位格行为中心本来就是爱的中心,而非认识的中心。所以,在这样一种有关原初本质的内涵(爱)和存在方式(行为)的前提下,哲学必须凭借自己的原则,按照严格的逻辑自行确定自身,并保持自律。果真如此,他便也是独立自主地把自身及其认识来源,即理性奉献给了另一种介入原初本质的本质形式;也就是说,哲学必须自觉自愿地把自己当作是“信仰的婢女”[1],当然不是作为主观行为的信仰的婢女,而是作为客观内涵的信仰的婢女。因为对基督之言的信仰作为对位格之言的信仰,必定被认为是比通过认识进行介入更适合于原初本质的内涵和存在形式,也更直截了当的信仰。靠位格之言,我们找到了介入新内涵的原初本质,并与之统一起来的最佳形式。如果哲学家完全承认基督教有关原初本质规定的真值性,那么,哲学只能把自己看作是通往另一种全然不同的介入方法的暂时手段。即使费希特关于无限道德应然的学说或柏格森有关生命冲动的学说为真,从方法论上讲哲学也只得如此。这样一来,原来领先于圣徒的哲学家和智者只好退居次要地位,哲学家还必须自觉地听从于圣徒——这就犹如在康德[2]所谓实践理性优先的前提下,哲学家必须听命于实践智者的道德范例;在费希特的前提下必须听从道德—实践的改革家;依照柏格森,必须听从普遍生命节奏的移情式和同情式的直观者,即必须充当其乖巧的婢女。尤有甚者,哲学家应当把一切实质事项的所有根本来源看作是这些类型的哲学思想的“必究对象”。实质事项是“给予”其“认识”的,就像偶然存在的知觉所予物“给予”了自然世界观中的思想一样。当然,即使到了基督时代这一新的历史阶段,(我们所列举的)哲学还保持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当然所拥有的那种古老的尊严,即它并非“某种科学”,而是各种科学的自律女皇。但是,除了在有关原初本质的新型本质规定的真值前提下,哲学所拥有的作为科学的女皇这一古老的尊严之外,它又新添了显然更为崇高,比其女皇身份还高一筹的尊严,即“婢女”,不过根据《圣经》中“自愿的穷人心有万福”这句圣言,它是信仰的自觉自愿的婢女和(实际)的信仰前奏(Praeambula fidei)。就此而言,哲学自觉自愿而实际上又不得不从哲学角度进行自我确定这一步骤,正是哲学真正自律的最终表现,因而同从外界对哲学加以规定的他律原则恰好相反,也与根据可能存在的认识对象划分哲学的原则相对(这种相对大体类似康德意义上物自体与现象之间的对立,或者说甚至就是不可知论意义上的对立)。反之,在欧洲整个基督教哲学范围内,就其对象一边而言,哲学完全是不确定的,因为它要求成为形而上学,并对一切存在者刨根究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