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邦政治共同体内部,政治利益的个体差异是被相对忽略的。因为公民身份是获得性和继承性的,同时对于城邦来讲,所有公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此,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公民身份最大的共性表达,这就导致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同质性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异质性。所谓公民与城邦的一体性,还表现为公民与城邦共存亡。自然地,城邦的存在和发展,是公民的最大义务,也是公民身份得以存续的前提。
(二)古罗马时期——公民的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的剥离
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希腊城邦国家被罗马相继征服,所幸的是,高度发达的希腊文化也被征服者所吸收。古罗马继续沿用古希腊有关公民的习惯规定,从而使两者在公民的许多特点上一脉相承。不过古罗马公民较突出特征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开始表现出分离的迹象。在当时,古罗马人包括了市民阶层和公民阶层。
1.公民资格
承袭古希腊的公民制度,古罗马的公民仍是特权阶层,公民权的获得或者由于出生或者由于授予。最初的公民,主要包括那些出生就享有且从未丧失过自由身份的自由人。依照市民法的规定享有公民权,他们有资格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官吏,通过元老院或者公民大会来行使国家的权力。